“感谢法院、卫健委和政法委的帮助,让我们在失去孩子的痛苦中,感受到了一丝温暖。”
近日,一起牵动人心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多方联动下圆满化解,原告方签下调解协议时,虽难掩丧女之痛,却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
2025年1月,原告夫妇不足两岁的女儿因高烧被送往当地某医院,诊断为甲流,服药后因持续高烧,再次紧急送往医院要求住院,经治疗后,次日凌晨患儿出现惊厥、抽搐而送往重症监护室,因病情发展严重,医生建议转至上级医院治疗。转至上级医院后,初步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脑病,脑部大面积损伤,因病情过重、死亡概率大,预后极差,孩子最终在保守治疗后不幸离世。痛失爱女的夫妇认为,涉事医院存在对病情重视不足、延误治疗及漏诊漏治等问题,遂将首诊医院诉至法院。
原告及家属因悲痛与无助,多次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求助信息,希望得到社会关注与公道。同时,为明确责任,原告方曾多次申请医疗鉴定,但因案件涉及的诊疗细节复杂、争议较大,鉴定机构均退回了鉴定申请,这让本就深陷痛苦的家庭更添焦虑。该案涉医疗专业领域,无法鉴定确定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案件审理无法进行推动。且原告痛失幼儿,情绪激动,悲痛欲绝,若处理不当易引发矛盾升级。
法院迅速启动府院联动机制,联系当地卫健委、政法委等部门,协商共同解决此次纠纷。一方面耐心安抚原告情绪,梳理原告的核心诉求;另一方面,依托卫健委的专业优势,组织医疗专家对诊疗过程进行细致复盘,结合多次鉴定申请被退回的实际情况,避开“鉴定死结”,从情理与法理双重角度寻找化解突破口。给出了清晰的判决结果。
经过多轮面对面沟通,法院、卫健委、政法委既向医院释明诊疗规范与责任边界,也向原告夫妇详解相关法律规定与纠纷处理路径。
最终,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涉事医院对家属的遭遇表示同情与歉意,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
医疗纠纷化解需兼顾法理与情理。在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核心争议点在于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通常情况下,这类纠纷需要通过医疗损害鉴定来明确责任,但本案中多次鉴定申请被退回的情况,反映出部分复杂医疗纠纷在鉴定环节可能面临的“僵局。”
从法律层面来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处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需由主张权利的一方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但司法实践中,当鉴定因技术复杂性、材料完整性等问题难以推进时,不能简单以“举证不能”为由驳回诉求,而应探索多元化解路径。本案中,府院联动机制的启动正是对这一思路的体现:通过整合司法、行政资源,既发挥了专业优势,又避开了鉴定程序的梗阻,为纠纷化解提供了技术支撑。有效回应了群众的合理诉求,更避免了矛盾在网络发酵、升级,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注入了“强心剂”。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和风险性,判断其是否存在过错,应结合当时的医疗水平、患者个体差异等因素综合考量,不能以“结果论”简单苛责。而患者及家属在维权过程中,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网络求助可以引起关注,但最终仍需回归法律框架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