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 报
第九期
下陆区人民法院编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有履行能力不履行,获缓刑两年
“我真后悔没有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要不然我也不会因为拒绝执行法院判决而被判刑了……”,拿到判决书的程某懊悔地对为他做判后答疑工作的法官哭诉道。
经审理查明,2012年,程某某因与周某某房屋纠纷一案被我院判决赔偿周某共计325632元人民币。判决生效后,因程某拒不履行该判决义务,我院于同年9月应周某申请对该案立案执行,并向被告人程某下达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程某收到上述材料后仍未履行该判决义务。2013年3月,程某和周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程某于2013年5月31日支付赔偿款10万元,余款20万元于2014年3月31日前全部付清。在此期间,程某在新疆、黄冈等地出资承建土方等工程,其银行账户有大量资金流动,收入状况良好,具备履行法院判决的执行能力,但程某无任何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行为。2014年4月20日,我院应周某申请,恢复该案执行程序,并于同年5月15日强制扣划程某农行账户人民币25650元。程某得知上述银行卡内资金被强制扣划后,为隐藏财产,逃避执行,转而借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资金结算,仍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为加强对申请执行人的保护,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老赖,进行打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5年11月,程某在新下陆被我院办案人员带至办公区,随后被处以司法拘留。2015年11月20日我院将案件移送至下陆公安分局,随后被立案侦查。最终经过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程某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程某与周某达成协议,并部分履行义务,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对程某作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的判决。
为加强执行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当前的执行环境,缓解执行难的客观压力,打击“老赖”的嚣张气焰,下陆法院多措并举促进执行工作的开展。在执行民商事裁判过程中,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运用法律的手段坚决依法惩处。该案就是该院妥善运用法律手段促进执行工作开展的一个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