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下陆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学生患病无法继续履行教育培训合同引发的纠纷。承办法官秉持司法为民理念,耐心释法调解,最终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生动诠释了司法化解民生矛盾、引领诚信风尚的积极作用。
原告雷某为提升儿子姜某的高中成绩,与某教育科技公司签订协议,花费13000余元购买60课时的“AI提分课程”。不料,姜某仅上完2课时便因过度精神焦虑突发疾病,无法继续学习。雷某遂向该教育科技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剩余58课时的费用12760元。
不料,该教育科技公司拒绝了雷某的退款,辩称姜某患病未达到完全无法学习的程度,推测其是心理厌学。双方争执不下,雷某先后向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进行了投诉,均因分歧较大调解无果,最终诉至下陆区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核查事实、梳理焦点,发现该案事实清晰、标的额不大,若直接判决易加剧矛盾,遂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优先尝试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调解中,承办法官向被告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客观情况(如姜某突发疾病)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可请求解除合同,未履行部分费用应依公平原则处置。承办法官明确,姜某患病系客观事实,而公司的“厌学”主张实则缺乏证据支撑。同时,承办法官通过耐心引导雷某,使其认识到教育公司产生的前期运营成本,故退款应兼顾公平,不宜主张全额退款。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教育科技公司一次性退还原告雷某课程费8200元,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雷某自愿承担。协议达成后,这起困扰当事人多日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虽系普通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却折射出民生共性问题,具有较强的普法意义和社会引导价值。
承办法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用调解化解矛盾、避免“案结仇生”,既让群众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也引导市场主体恪守诚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诠释诚信友善价值观,营造和谐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