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空着没住人,漏水怎么能算我的责任?”
这声疑问,道出了不少业主面对空置房引发纠纷时的普遍认知误区。近日,一起因高层空置房水龙头漏水淹了楼下邻居的案件,经二审终审尘埃落定。是启动诉讼程序的“总开关”。
事件起因于一场突如其来的“楼上渗水”。居住在某小区12楼的原告李某,某日发现家中天花板持续滴水,客厅墙面乳胶漆大面积起泡脱落,卧室木质地板因浸水严重鼓包变形,部分家具也出现受潮损坏。意识到问题源自楼上后,李某第一时间联系了物业公司和13楼业主被告赵某。
彼时赵某远在外地,接到通知后当即表示,其13楼房屋尚未装修,自交房后便一直空置,从未有人入住,绝不可能发生漏水。在物业和李某的反复要求下,赵某才委托同城朋友到场开门查看。现场景象印证了漏水源头:赵某家中厨房水龙头处于开启状态,积水已深达数厘米,漫过踢脚线后顺着楼板缝隙持续渗漏至楼下,屋内地面、墙角均有明显浸水痕迹。物业公司当即关闭赵某家总水阀,漏水现象随即停止,并出具书面证明确认漏水源头及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某就房屋装修修复、家具维修等费用与赵某协商赔偿,却遭到断然拒绝。赵某坚持认为,自己既未入住也未装修,水龙头开启绝非其本人或其委托人员操作,漏水事件属于“意外”,与自身无任何关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收集了物业证明、现场照片、维修报价单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此案的核心在于不动产所有权人管理义务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及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规定,赵某作为13楼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法定的管理和维护义务。
这种义务并非以“是否实际居住”为前提——房屋空置时,业主更应通过关闭总水阀、定期委托他人检查等方式,防范设施故障引发的风险。赵某长期空置房屋却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水龙头漏水的安全隐患,最终导致楼下李某财产受损,已构成侵权。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及维修票据,一审法院判决赵某全额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
赵某不服判决,以“自身无过错、事发后已及时配合排查”为由提起上诉,主张自己仅需承担部分责任而非全部。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法院强调,业主对房屋的管理义务是全链条的,既包括事故发生后的配合义务,更核心的是事前的风险防范与日常维护责任。在赵某未能举证证明漏水系不可抗力、第三方过错或李某自身原因导致的情况下,其以“房屋空置、非人为操作”为由提出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的判决,精准击中了‘房屋空置即免责’的认知误区。”在城市商品房普及的今天,房屋空置现象并不少见,但不少业主存在“房子空着就不用管”的错误观念,忽视了所有权背后的管理义务。《民法典》明确了不动产权利的边界,所有权人行使权利时必须兼顾他人合法权益,“权利与义务对等”是贯穿始终的核心原则——业主享受房屋带来的收益(如增值、出租等),就必须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即便房屋暂时闲置,这份责任也不能“闲置”。
若漏水源于业主专有部分(如户内水管、水龙头、热水器等),无论业主是否居住,均需承担管理不当的责任;若系小区公共管道维护缺失,则由物业公司担责;若为房屋本身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内,开发商需承担赔偿责任。专家特别提醒,遭遇漏水纠纷时,当事人应第一时间通过拍照、视频、物业见证等方式固定证据,明确漏水源头,优先通过社区调解、物业协调等方式化解矛盾,协商无果时可通过司法鉴定明确损失与责任,依法维权。
通过个案的审理明确了“房屋空置≠责任空置”的底线规则,向所有不动产所有权人传递了清晰的法治信号:权力的行使必须以履行义务为前提,对自有财产的管理不仅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更是对他人、对社会秩序的责任。在高密度的城市居住环境中,邻里之间的权利边界需要法律明确,更需要每个权利人主动恪守责任。唯有如此,才能从源头减少邻里纠纷,构建和谐有序的居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