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被拖欠数年,古稀老人的血汗钱迟迟难到手。近日,下陆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姜某某向原告陈某某支付拖欠的劳务费533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为老年劳动者撑起司法“保护伞”。
原告陈某某出生于1956年,自2015年起便持续为被告姜某某提供劳务,双方形成稳定的事实劳务关系。然而从2021年起,姜某某开始以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拖延支付报酬,累计拖欠金额达53300元。数年间,陈某某多次上门催讨,姜某某却始终推诿搪塞,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无奈之下,陈某某一纸诉状将姜某某诉至下陆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拖欠劳务费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某为姜某某提供劳务,姜某某实际接受劳务成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姜某某享受劳务服务后未按约定支付报酬,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姜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劳务费53300元,并支付以该款项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本案的判决,既明确了事实劳务关系的法律保护边界,为灵活就业人员维权提供了清晰指引;也警示各类用工主体恪守诚信履约义务,拖欠劳动报酬必将承担法律后果。同时,法院支持资金占用利息的诉求,兼顾法理与情理,充分体现了对老年劳动者“养老钱”“血汗钱”的倾斜保护,让司法温度照亮弱势群体维权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