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纠纷引发故意伤害案:亲属参与酿祸,多方均需担责

2026-04-16 10:48
来源: 下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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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下陆区人民法院对程某诉陈某、杨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进行宣判,该案不同于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系当事人在刑事诉讼外就赔偿问题而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陈某因参与扭打致他人受伤,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在民事诉讼中,未直接动手的杨某,也因自身行为被认定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起因于一起家庭情感信任危机。杨某因怀疑丈夫与程某存在不正当关系,遂带领其母亲陈某及父亲等多名亲属,前往程某家中寻找丈夫。双方见面后陈某与程某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情绪失控发生冲突,在扭打过程中程某摔倒受伤,事态进一步升级。

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程某的伤情经鉴定已达到轻伤一级。后检察院依法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实施伤害行为,是导致程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其主观上亦有伤害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到陈某自首、认罪认罚、年满75周岁等情节,法院最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同时依法适用缓刑。

在刑事判决生效后,程某就自身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陈某及此次冲突的发起者杨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二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陈某作为直接实施殴打行为的责任人,应对程某的损伤承担主要责任。杨某虽未直接实施打人行为,但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认定标准和证明要求不同,即使杨某未在刑事案件中承担责任,不影响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杨某带领家中多名亲属上门,为冲突的发生创造了条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相较于陈某的殴打行为,其过错程度和原因力较小,应承担次要责任。而程某本人,在与陈某发生口角时未能冷静处理,主动参与扭打,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结合三方过错程度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作出民事判决:陈某作为殴打的主要实施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杨某则因提供冲突发生条件的过错行为,承担20%的赔偿责任,程某因与陈某发生口角并扭打的行为存在过错,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在面对情感纠纷、家庭矛盾时,务必保持理性,切勿采取冲动、过激的方式解决问题。通过暴力手段发泄情绪、解决争端,不仅可能导致他人人身损害,自身也将面临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双重法律后果。同时,家庭成员在类似纠纷中,应共同劝阻不当行为,避免盲目参与,共同维护和谐的家庭与社会秩序。